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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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會應核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及程序,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並指定高階管理人員依下列原則,負責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執行,並定期評估其妥適性。 二、指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人員及其授權額度。 三、監督交易損益情形,有異常時,應即向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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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5条的规定,票券金融公司的董事会需要核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政策和程序,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同时,董事会还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1.确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处理程序的执行,并定期评估其适宜性。 2.指定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交易人员及其授权额度。 3.监督交易损益情况,如果出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参考资料: 1. 金管會: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C2&mcustomize=laws_detail.jsp&lawid=45665 根据此规定,票券金融公司董事会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并进行定期檢討和監督。 请注意,上述回答基于提供的信息,可能只能覆盖问题中涉及的特定法条。如果需要更全面和详细的回答,请提供更多相关信息或查阅相关法律文件。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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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