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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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管理之專業能力,且不得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四、設計及測試風險計測方法,並以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及損益。除為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風險之交易,得按月評估外,其他交易應即時或每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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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6條: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管理之專業能力,且不得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根據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6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需具有相關專業能力,且不得兼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的其他職務。 例子:一位票券金融公司的風險管理人員,應該具備專業的市場風險管理能力,並且不能同時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的其他職務,以確保風險管理的專業性和獨立性。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根據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6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例子:一名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人員,在同一時間不應兼任確認或交割方面的工作,以確保這些角色的獨立性和分工。 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根據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6條,當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的承擔能力。 例子:一家票券金融公司在制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身的資本狀況,確定其對風險的承擔能力,以確保風險管理的適度和可持續性。 四、設計及測試風險計測方法,並以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及損益。除為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風險之交易,得按月評估外,其他交易應即時或每日評估。 根據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6條,票券金融公司在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設計和測試風險計測方法,並以市價評估該交易的價值和損益。除非是為了規避已持有的資產或負債風險,否則應對其他交易進行即時或每日評估。 例子:一家票券金融公司在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該設計並測試相應的風險計測方法,並根據市場價值評估交易的價值和損益。對於那些用於避免現有資產或負債風險的交易,可以按月進行評估,其他交易應在即時或每日進行評估,以確保風險的及時追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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