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測試系統及驗證,並得命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對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相關事宜進行查核、測試系統以及驗證。此外,主管機關還有權要求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人在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的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進行說明。這些措施旨在確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要求並保護投資者利益。 參考資料: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最新修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112140003&aplistdn=ou=data,ou=opendata,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acyear=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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