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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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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發許可證照後,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人,在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照後,如果未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其許可。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延長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長一次。 參考資料: -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 - 109年5月22日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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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