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