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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發許可證照後,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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