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人,在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照後,如果未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其許可。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延長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長一次。 參考資料: -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 - 109年5月22日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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