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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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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與其他機構合併而消滅者,應向主管機關繳銷原發許可證照。
  2. 2.存續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後,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許可證照: 一、許可證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依第十四條規定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 四、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公司章程。 六、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部門之所在地。 七、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名冊。 八、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部門之經理人無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七條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九、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部門之經理人資格證明文件。 十、參加人名冊。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3. 3.存續機構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合併及其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所規定: 1. 若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與其他機構合併而消滅,其應向主管機關交還原發之許可證照。 2. 存續機構在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後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後,應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 許可證照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證明依第十四條規定指撥營運資金所需文件 - 證明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繳存保證金所需文件 - 公司章程 - 辦事機構所在地 -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辦事機構之經理人名冊 - 辦事機構經理人提供關於沒有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七條所列情事的書面聲明 - 辦事機構經理人資格的證明文件 - 參加個案結算的人名冊 -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3. 若存續機構未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主管機關將廢止其合併以及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許可。但若有正當理由,可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限一次。 參考資料來源: -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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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與其他機構合併而消滅者,應向主管機關繳銷原發許可證照。存續機構經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