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所規定: 1. 若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與其他機構合併而消滅,其應向主管機關交還原發之許可證照。 2. 存續機構在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後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後,應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 許可證照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證明依第十四條規定指撥營運資金所需文件 - 證明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繳存保證金所需文件 - 公司章程 - 辦事機構所在地 -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辦事機構之經理人名冊 - 辦事機構經理人提供關於沒有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七條所列情事的書面聲明 - 辦事機構經理人資格的證明文件 - 參加個案結算的人名冊 -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3. 若存續機構未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主管機關將廢止其合併以及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許可。但若有正當理由,可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限一次。 參考資料來源: -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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