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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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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二、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如果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不予許可: 1. 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情形。 2. 經主管機關限期要求補正,但申請人未能在限期內補正。 3. 經主管機關認定申請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 4. 其他不符合《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的情形。 根據資料,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本身。根據這個法規,主管機關在審查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申請時,如果發現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情形、申請人未能在限期內補正主管機關要求的事項、認定申請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或其他不符合法規規定的情形,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許可。 作為一名法律教授,我會建議申請人在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前,確保申請文件內容真實無誤,並按時補正主管機關要求的事項。此外,申請人應該確保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並遵守《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只有確保符合法規的情況下,才能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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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文件內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