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二、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二、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