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機構應於合併前,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其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一、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書。 二、業務差異之說明:載明合併後,存續機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保管短期票券之場地及設備、短期票券之保管、發行登錄、結算、交割、到期提示、兌償與其帳簿劃撥作業、短期票券之進出管制及庫存管理、系統設備概況、網路架構、收費標準、內部組織分工、人力配置及系統備援措施)與合併前之差異。 三、對參加人權利義務之影響及處理方式。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根据所提供的法规,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在申请成为存续机构之前,需要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进行许可申请: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机构申请书。 2. 業務差異之說明:详细说明合併后,存續機構将处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业务的范围、原则与方针及具体执行方法(包括保管短期票券的场地和设备、短期票券的保管、发行登记、结算、交割、到期提示、兌償與其帳簿劃撥作業、短期票券的进出管制及库存管理、系统设备概况、网络架构、收费标准、内部组织分工、人力配置及系统备援措施)与合併前的差异。 3. 对參加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及处理方式。 4. 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应提出的文件。 根据题目所提及的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存续机构應於合併前,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其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此法条规定了合併之前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机构应提交的文件,以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其中包括了申请书、業務差異之說明、对參加人權利義務之影响及處理方式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应提出的文件。 参考资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中央銀行法修正及相關法律修正案部分條文說明。 2. 臺灣證券交易所(2021)。閱卷。 有关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的一个示例是,一家存续机构在合併前按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详细说明合併后的业务差异、对參加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及处理方式等文件。这些文件将被用于申请成为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机构的许可。具体文件的准备和提交将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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