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如果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合併並以其他機構作為存續機構,存續機構應該設立一個部門來處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業務,而且存續機構需要指撥至少五億元的營運資金。 2. 第七條後段及第八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前項所指的存續機構。 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和B公司是兩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兩家公司合併後,選擇B公司作為存續機構。根據該法條的規定,B公司需要設立一個部門來處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業務,同時也需要指撥至少五億元的營運資金。此外,關於存續機構的其他規定,如第七條後段或第八條的規定,不適用於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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