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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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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並以其他機構為存續機構者(以下簡稱存續機構),存續機構應設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之部門,並指撥至少新臺幣五億元之營運資金。
  2. 2.前項存續機構,不適用第七條後段及第八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如果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合併並以其他機構作為存續機構,存續機構應該設立一個部門來處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業務,而且存續機構需要指撥至少五億元的營運資金。 2. 第七條後段及第八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前項所指的存續機構。 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和B公司是兩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兩家公司合併後,選擇B公司作為存續機構。根據該法條的規定,B公司需要設立一個部門來處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業務,同時也需要指撥至少五億元的營運資金。此外,關於存續機構的其他規定,如第七條後段或第八條的規定,不適用於B公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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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並以其他機構為存續機構者(以下簡稱存續機構),存續機構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