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其單一股東持股比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設立時,必須擁有新台幣二十億元的最低實收資本額。此外,單一股東持股比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然而,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這意味著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在設立時需要有足夠的資本金額來運作,並且不希望任何一個股東擁有超過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的股份,以確保公司的穩定性和透明度。然而,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情況符合條件,可以例外核准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640101&FLN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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