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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依認股比率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股款。
  2. 發起人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其他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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