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在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成立時,發起人應根據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購足夠的股份,並根據認股比率至少支付百分之二十的股款。 2. 如果發起人已經認購但未支付股款,則其他發起人需連帶支付該股款;如果發起人已經認購後撤回,也同樣需要連帶支付股款。 資料範例: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如果一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實收資本額為100萬元,並且發行股份總額為50萬元,根據認股比率,發起人應認購並支付股款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10萬元。如果有一個發起人已經認購了股份但未支付股款,其他發起人必須連帶承擔支付這部分股款的責任。如果有一個發起人認購後又撤回,其他發起人也需要連帶承擔支付這部分股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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