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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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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依認股比率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股款。
  2. 2.發起人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其他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在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成立時,發起人應根據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購足夠的股份,並根據認股比率至少支付百分之二十的股款。 2. 如果發起人已經認購但未支付股款,則其他發起人需連帶支付該股款;如果發起人已經認購後撤回,也同樣需要連帶支付股款。 資料範例: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如果一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實收資本額為100萬元,並且發行股份總額為50萬元,根據認股比率,發起人應認購並支付股款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10萬元。如果有一個發起人已經認購了股份但未支付股款,其他發起人必須連帶承擔支付這部分股款的責任。如果有一個發起人認購後又撤回,其他發起人也需要連帶承擔支付這部分股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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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依認股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