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申請程序如下: 1. 應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的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在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的三個月內,需提交以下文件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 許可證照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驗資證明書。 - 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繳存保證金的證明。 - 公司章程。 - 發起人會議紀錄。 -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紀錄。 -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如有常務董事,則需要提供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 監察人名冊。 - 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按照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七條所列事項提供的書面聲明。 - 符合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董事、監察人資格證明文件。 - 經理人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 業務章則,包括組織結構、部門職掌、人員配置、管理培訓、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內部稽核制度、作業手冊(包括短期票券保管、發行登錄、結算、交割、到期提示、兌償與帳簿劃撥作業業務參加規約及處理規則、參加單位作業手冊、概要設計規格書)。 - 參加人名冊。 - 十四天以上的模擬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到期提示、兌償及其帳簿劃撥作業紀錄。 -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 2. 如果在公司登記期限或核發許可證照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的話,可以申請延展;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僅限一次。如果未經核准延展的話,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 我們可以以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以及參考資料為依據進行上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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