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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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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發許可證照: 一、許可證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驗資證明書。 四、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公司章程。 六、發起人會議紀錄。 七、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八、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監察人名冊。 十、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無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七條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十一、符合第四十六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資格證明文件。 十二、經理人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十三、業務章則:應含組織結構、部門職掌、人員之配置、管理及培訓、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內部稽核制度、作業手冊(包括短期票券之保管、發行登錄、結算、交割、到期提示、兌償與其帳簿劃撥作業業務參加規約及處理規則、參加單位作業手冊、概要設計規格書)。 十四、參加人名冊。 十五、十四日以上之模擬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到期提示、兌償及其帳簿劃撥作業紀錄。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前項申請公司登記期限或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各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申請程序如下: 1. 應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的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在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的三個月內,需提交以下文件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 許可證照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驗資證明書。 - 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繳存保證金的證明。 - 公司章程。 - 發起人會議紀錄。 -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紀錄。 -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如有常務董事,則需要提供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 監察人名冊。 - 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按照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七條所列事項提供的書面聲明。 - 符合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董事、監察人資格證明文件。 - 經理人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 業務章則,包括組織結構、部門職掌、人員配置、管理培訓、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內部稽核制度、作業手冊(包括短期票券保管、發行登錄、結算、交割、到期提示、兌償與帳簿劃撥作業業務參加規約及處理規則、參加單位作業手冊、概要設計規格書)。 - 參加人名冊。 - 十四天以上的模擬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到期提示、兌償及其帳簿劃撥作業紀錄。 -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 2. 如果在公司登記期限或核發許可證照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的話,可以申請延展;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僅限一次。如果未經核准延展的話,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 我們可以以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以及參考資料為依據進行上述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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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辦妥公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