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的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董事應符合以下人數要求:如果董事人數在三人以下,則至少應有一人具備前一條所列的資格;如果董事人數超過三人,則每增加三人就要增加一人具備前一條所列的資格。此外,如果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設有常務董事,則應至少有一人具備前一條所列的資格。同樣地,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前一條所列的資格。另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董事長也應具備前一條所列的資格。 備註:本回答僅針對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的規定進行解釋,並沒有提供任何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