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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2.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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