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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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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2. 2.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有關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如下: 1. 第12條第1項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設立,在公司設立登記之前,如果發起人有任何變更,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不過,如果發起人在提出設立申請後,發現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並在事實發生後十四天內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變更,則不受此限制。 2. 第12條第2項規定,如果除了發起人之外的其他事項有任何變更,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載明正當理由。但如果根據情況無法事先報請核准,則應在事實發生後十四天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若未經核准報請,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 根據以上的資料,可以了解到有關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設立和變更的規定。要設立機構或進行變更,需要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並經過核准。如果未事先報請或未經核准進行變更,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不過,在發起人變更方面,如果在設立申請後發現有特定情況並在合理時間內報請核准,則不受廢止許可的限制。 參考資料: -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公司法相關法規案例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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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發起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