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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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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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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設專戶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選出之董事及
監察人
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後,依
第三十八條
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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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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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及變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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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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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財務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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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員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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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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