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申請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時,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設專戶存儲。這表示在籌備機構成立前,所籌集的股款應交由銀行代為保管,並且專戶中的資金在營業開始之前不得動用。 2. 不過,根據第11條第2項的規定,在取得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許可後,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不受動支限制: a. 由發起人選出的董事和監察人全體同意,在發起人繳納的股款範圍內,購買營業所必需的資產和支付開辦費用。 b. 根據第38條的規定,在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後,根據法令的要求繳納保證金,或者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見於「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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