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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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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設專戶存儲。
  2. 2.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後,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申請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時,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設專戶存儲。這表示在籌備機構成立前,所籌集的股款應交由銀行代為保管,並且專戶中的資金在營業開始之前不得動用。 2. 不過,根據第11條第2項的規定,在取得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許可後,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不受動支限制: a. 由發起人選出的董事和監察人全體同意,在發起人繳納的股款範圍內,購買營業所必需的資產和支付開辦費用。 b. 根據第38條的規定,在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後,根據法令的要求繳納保證金,或者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見於「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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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設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