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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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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繳存新臺幣一億元作為保證金。
  2. 2.前項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於中央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8條的規定: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繳存新臺幣一億元作為保證金。 這意味著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在申請許可時,需要向中央銀行繳納一億元的保證金。 參考資料: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107年11月7日財金法臺財保字第1070253532號函)。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許可,則該機構在申請過程中需要將一億元的款項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的形式繳交給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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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繳存新臺幣一億元作為保證金。前項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