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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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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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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除第二款情事,應即時通知
主管機關
外,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一、
參加人
之加入、退出或委託辦理短期票券保管、結算及交割事項之變更。 二、參加人有逾時交割或不能交割之情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編製結算交割統計表,並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底統計表向主管機關申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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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及變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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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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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財務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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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員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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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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