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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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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除第二款情事,應即時通知主管機關外,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一、參加人之加入、退出或委託辦理短期票券保管、結算及交割事項之變更。 二、參加人有逾時交割或不能交割之情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2.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編製結算交割統計表,並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底統計表向主管機關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時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1. 參加人之加入、退出或委託辦理短期票券保管、結算及交割事項之變更。 例如,若某參加人決定退出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該機構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在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2. 參加人有逾時交割或不能交割之情形。 例如,若某參加人無法按時將短期票券交割給結算機構或無法進行交割,該機構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在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3.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根據法規,主管機關可能有進一步的規定要求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通報其他相關事項,該機構應遵守並按時通知主管機關。 此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還應該編製結算交割統計表,並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個月底的統計表。這樣可以讓主管機關及時瞭解該機構的結算交割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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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除第二款情事,應即時通知主管機關外,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