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時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1. 參加人之加入、退出或委託辦理短期票券保管、結算及交割事項之變更。 例如,若某參加人決定退出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該機構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在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2. 參加人有逾時交割或不能交割之情形。 例如,若某參加人無法按時將短期票券交割給結算機構或無法進行交割,該機構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在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3.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根據法規,主管機關可能有進一步的規定要求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通報其他相關事項,該機構應遵守並按時通知主管機關。 此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還應該編製結算交割統計表,並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個月底的統計表。這樣可以讓主管機關及時瞭解該機構的結算交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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