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其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一、停止營業。 二、受讓其他機構之全部或部分營業、財產,或讓與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財產。 三、合併或解散。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6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 停止營業。 2. 受讓其他機構之全部或部分營業、財產,或讓與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財產。 3. 合併或解散。 4. 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法》第36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可進行上述行為。例如,如果該機構希望停止營業,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執行停業事項。同樣地,如果該機構欲進行合併或解散,也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進行相關行為。此外,該條款亦提及如需經營其他業務或進行投資其他事業,也必須經主管機關的許可。最後,若有其他與主管機關規定相關的事項,亦必須遵守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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