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規定: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登錄紀錄,應製作備份,分置不同場所。 這項規定指出,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在辦理登記形式的短期票券發行登錄時,應該製作備份,並將其分置於不同的場所。這樣做有助於確保短期票券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並提供便於查驗和核對的方式。 2. 前項發行登錄紀錄,除未完成兌償者應永久保存外,餘應至少保存五年。 根據這項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該保存發行登錄紀錄。對於尚未完成兌償的票券,這些紀錄應該永久保存。對於已經兌償或完成的票券,這些紀錄則至少應該保存五年。藉由保存相關紀錄,可以提供證據,以供需要核對或追蹤的目的。 範例參考: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在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時,製作了相應的發行登錄紀錄備份,並將其分置於該機構不同的辦公場所。這些備份紀錄的存在可以確保短期票券的發行過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根據該法規的要求,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該保存發行登錄紀錄。對於已經完成兌償的票券,機構可以依法將相關紀錄在特定期限後銷毀或刪除。然而,對於未完成兌償的票券,機構則應該永久保存這些紀錄,以便備查核對或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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