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留存債票形式的短期票券的進出記錄和庫存餘額記錄,保存至少五年。每季度開始的十天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上季度底的記錄。 2. 前一條和前一項的規定適用於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的銀行。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需要保存短期票券的進出記錄和庫存餘額記錄至少五年,並且每季度開始的十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上季度底的記錄。此外,這個規定也適用於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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