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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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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保管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進出及庫存餘額,應作成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於每季開始十日內,將上季底紀錄向主管機關申報。
  2. 2.前條及前項規定,於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銀行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留存債票形式的短期票券的進出記錄和庫存餘額記錄,保存至少五年。每季度開始的十天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上季度底的記錄。 2. 前一條和前一項的規定適用於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的銀行。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需要保存短期票券的進出記錄和庫存餘額記錄至少五年,並且每季度開始的十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上季度底的記錄。此外,這個規定也適用於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的銀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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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保管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進出及庫存餘額,應作成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於每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