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有以下兩條規定: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在短期票券兌償後,應該將兌償的紀錄保存起來。 2. 這個紀錄至少需要保存五年。 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所公布的「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相關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保管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於兌償後,應作成紀錄」及「該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