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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對參加人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與確保正確及安全;其有錯誤、毀損或滅失之情事者,應改正及補救。
  2. 前項傳輸、交換、改正及補救應予存證;其存證期間應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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