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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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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對參加人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與確保正確及安全;其有錯誤、毀損或滅失之情事者,應改正及補救。
  2. 2.前項傳輸、交換、改正及補救應予存證;其存證期間應至少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2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在參與人之間傳輸、交換的電子資料應保密並確保正確和安全,除非另有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如果出現錯誤、損壞或丟失的情況,應進行更正和補救。這些傳輸、交換、更正和補救的紀錄應予以保存,並至少保存五年。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文號GLOBEI財証字第09400287560號。根據資料內容,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確保電子資料的保密性與正確性,並須進行存證,並且這些存證應至少保存五年。範例可以是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在進行交易時,該機構必須確保客戶的電子資料不被洩漏,並且在交易發生錯誤時能夠及時更正和補救。

  • 參加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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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對參加人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