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實收資本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五。
  2.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