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9條,該條款包含三個項目: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在完納所有稅捐後進行盈餘分配時,應先提取百分之三十作為法定盈餘公積。在法定盈餘公積未達到實收資本額之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十五。 2. 根據該條第二項,一旦法定盈餘公積達到實收資本額,可以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3. 除了法定盈餘公積之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可以根據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提取特別盈餘公積。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是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9條。根據這個條款,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在進行盈餘分配時有相關的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和特別盈餘公積。其中,法定盈餘公積必須先提取百分之三十,並且有分配現金盈餘的限制,直到法定盈餘公積達到實收資本額。另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也可以根據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設立特別盈餘公積。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實收資本額為100萬元,那麼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當法定盈餘公積未達到100萬元之前,其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原本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十五,也就是15萬元。而當法定盈餘公積達到100萬元後,可以不受這個限制。此外,該機構也可以依照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設立特別盈餘公積。 因此,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在進行盈餘分配時必須遵守這些規定,以確保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取和現金盈餘分配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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