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包含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項目。這些報告書在股東會承認後的15天內,應分別報送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該在其所在地的日報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下,公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項目。但是如果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36條的規定,則可以免辦理公告。 3. 公告的報表和項目應該經過會計師的查核簽證。 參考資料: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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