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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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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合併由存續機構擔任者,不適用前二條規定。但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應編製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1條,當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合併而由存續機構擔任時,該條並不適用。然而,在每一屆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該機構仍應編製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的營業報告書和財務報告,並分別提呈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備查。具體範例舉不出來,需要進一步研究參考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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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合併由存續機構擔任者,不適用前二條規定。但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