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合併由存續機構擔任者,不適用前二條規定。但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應編製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依照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1條,當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合併而由存續機構擔任時,該條並不適用。然而,在每一屆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該機構仍應編製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的營業報告書和財務報告,並分別提呈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備查。具體範例舉不出來,需要進一步研究參考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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