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為設立者,應按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其因合併由存續機構申請擔任者,應按指撥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在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需要支付證照費。根據該條款規定,如果是設立機構,證照費的計算應該按照實收資本額的四千分之一計算;如果是因合併而由存續機構提出申請的,則應該按照指撥營運資金的四千分之一計算。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根據該法規,申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許可證照時需要支付證照費,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計算。例如,如果是設立機構,證照費的計算是根據機構的實收資本額;如果是因合併而由存續機構提出申請的,則根據指撥營運資金進行計算。這些計算方式的目的是確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能夠按照合理的方式支付證照費用,並且根據其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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