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設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單位及置總稽核乙名,獨立執行稽核業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在除了其他法令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應該設立一個隸屬於董事會的稽核單位,並且指派一名總稽核負責獨立執行稽核業務。該稽核單位需定期向董事會和監察人報告稽核結果。 根據資料來源,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是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其範例中,原告向數家企業提起訴訟,包括台灣票券金融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等。該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對其產生不利影響。被告則辯稱其行為符合法令規定,並無違法之虞。最終法院對此案進行判決,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對案件進行評估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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