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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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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設置委員會負責作業風險控管;其成員應至少有三分之二為該機構之參加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設置委員會,負責作業風險控管。該委員會的成員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為該機構的參加人。根據最新的資料,這項要求旨在確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的委員會具有足夠的參加人參與,以確保適當的作業風險控管。這也可以防止單一利益集團佔據委員會多數席次,保護多元利益的平等。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不能提供細節的範例。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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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設置委員會負責作業風險控管;其成員應至少有三分之二為該機構之參加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