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本條第1項的規定,參加人是指在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或發行登錄帳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以及其他相關機構。 以此規定為參考,舉個相關範例,例如,某家清算交割銀行向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並且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那麼這家清算交割銀行就可以被視為參加人之一。 至於第2項中所提到的清算交割銀行,它是指被投資人委託辦理短期票券款券清算交割的銀行。 同樣地,以這個規定為例,假設某個投資人委託一家銀行處理他的短期票券款券清算交割事務,那麼這家銀行就可以被視為清算交割銀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