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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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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稱負責人,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的第5條,該辦法對「負責人」進行了定義。負責人指的是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這意味著在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中,擔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的人都可以被視為該機構的負責人。例如,如果一家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一位總經理和一位副經理,則這兩個人都可以被認定為該機構的負責人。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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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本辦法稱負責人,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經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