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稱負責人,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的第5條,該辦法對「負責人」進行了定義。負責人指的是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這意味著在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中,擔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的人都可以被視為該機構的負責人。例如,如果一家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一位總經理和一位副經理,則這兩個人都可以被認定為該機構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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