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3條,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本條第1款,當票券商代銷短期票券給其他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時,集中保管機構需要在款項收付完成後,根據代銷數額將款項撥入對應的帳簿。如果是同一銀行的款項收付,則需要在銀行回覆完成收付後進行撥入。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常見問答」第26-3題,當票券商代銷短期票券給其他票券商時,集中保管機構需要在款項收付完成後,將款項撥入該票券商的帳簿自有部位。 2. 根據本條第2款,集中保管機構需要在每日營業結束前,通知未完成代銷交割的票券商。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常見問答」第26-6題,集中保管機構需要在每日營業結束前,通知未完成代銷交割的票券商。 3. 根據本條第3款,集中保管機構在完成款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後,需要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將買入數額記載在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常見問答」第26-8題,集中保管機構需要在完成款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後,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將買入數額記載在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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