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4 條的規定: 1. 票券商賣出短期票券給投資人時,集中保管機構應根據賣出數額,從票券商的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待交割部位。 2. 集中保管機構應在款項收付完成後,從票券商的帳簿待交割部位撥出,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撥入作業: - 賣斷交易或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時,應撥入清算交割銀行的投資人自有部位。 - 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或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時,應撥入清算交割銀行的投資人附賣回部位。 3. 集中保管機構在每日營業結束前,對於款項收付未完成的交易,應將第一項撥入的數額從票券商的帳簿待交割部位撥回至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 4.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第二項撥入作業後,應立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在投資人的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上記載購買的數額。 參考資料: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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