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 1. 投資人以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或其他投資人,應由投資人的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質權設定。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之第 1 款規定,指出投資人如欲將短期票券設定質權給清算交割銀行或其他投資人,則需由投資人所屬的清算交割銀行代為辦理質權設定的程序。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第39條第2項-投資人將有價證券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或他人。 2. 集中保管機構應按照質權設定的數額,將該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中的投資人自有部位劃撥至清算交割銀行帳簿的質權部位或其他投資人的質權部位,並在清算交割銀行帳簿的投資人出質部位上記載質權設定的數額。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之第 2 款規定,指出集中保管機構應根據質權設定的數額,在清算交割銀行帳簿中的投資人自有部位和質權部位之間進行劃撥,並在清算交割銀行帳簿的投資人出質部位上記載質權設定的數額。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第42條第4項-有據以質權設定者應載明金融機構名稱、代號、清算交割銀行名稱、帳戶號碼及質權數額。 3.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的作業後,應立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在投資人帳簿的出質部位或其他投資人帳簿的質權部位上記載質權設定的數額。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之第 3 款規定,指出集中保管機構需在完成前述劃撥作業後,立即將質權設定的數額通知清算交割銀行,要求其在投資人帳簿的出質部位或其他投資人帳簿的質權部位上正確記載質權設定的數額。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第42條第4項-有據以質權設定者應載明金融機構名稱、代號、清算交割銀行名稱、帳戶號碼及質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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