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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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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資人以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或他投資人,應由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質權設定。
  2. 2.前項質權設定,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質權設定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質權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他投資人質權部位,並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3. 3.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出質部位或他投資人帳簿質權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 1. 投資人以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或其他投資人,應由投資人的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質權設定。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之第 1 款規定,指出投資人如欲將短期票券設定質權給清算交割銀行或其他投資人,則需由投資人所屬的清算交割銀行代為辦理質權設定的程序。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第39條第2項-投資人將有價證券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或他人。 2. 集中保管機構應按照質權設定的數額,將該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中的投資人自有部位劃撥至清算交割銀行帳簿的質權部位或其他投資人的質權部位,並在清算交割銀行帳簿的投資人出質部位上記載質權設定的數額。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之第 2 款規定,指出集中保管機構應根據質權設定的數額,在清算交割銀行帳簿中的投資人自有部位和質權部位之間進行劃撥,並在清算交割銀行帳簿的投資人出質部位上記載質權設定的數額。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第42條第4項-有據以質權設定者應載明金融機構名稱、代號、清算交割銀行名稱、帳戶號碼及質權數額。 3.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的作業後,應立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在投資人帳簿的出質部位或其他投資人帳簿的質權部位上記載質權設定的數額。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之第 3 款規定,指出集中保管機構需在完成前述劃撥作業後,立即將質權設定的數額通知清算交割銀行,要求其在投資人帳簿的出質部位或其他投資人帳簿的質權部位上正確記載質權設定的數額。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第42條第4項-有據以質權設定者應載明金融機構名稱、代號、清算交割銀行名稱、帳戶號碼及質權數額。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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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規定:「投資人以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或他投資人,應由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質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