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1條的規定,投資人將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票券商時,該質權設定應由票券商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而集中保管機構在完成質權設定後,應回覆清算交割銀行,確認投資人的質權設定已完成,並按照質權設定的數額,將投資人自有部位中相應的短期票券撥入票券商的質權部位,同時在投資人的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的數額。最後,集中保管機構完成上述作業後,還需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在投資人的出質部位中記載質權設定的數額。 例如,投資人A將一張價值100萬元的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票券商B。票券商B將該質權設定辦理後,向集中保管機構C進行通報。集中保管機構C在確認質權設定完成後,按照100萬元的數額,將該短期票券從投資人A的自有部位撥入票券商B的質權部位,同時在投資人A的出質部位記載100萬元的質權設定。最後,集中保管機構C還需通知清算交割銀行D,讓其在投資人A的出質部位中記載100萬元的質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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