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3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該條規定了質權設定的辦理程序。當短期票券需要設定質權時,質權的實行權由法院執行。法院需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包括移轉相應數量的短期票券。 2. 在實行質權時,集中保管機構應根據質權的實行數額,從質權人或清算交割銀行的帳簿中劃撥相應的短期票券,並移交給法院指定的拍賣專戶或受領人。同時,集中保管機構也應在出質人的帳簿中記錄質權實行數額。 3. 完成上述作業後,集中保管機構應立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在出質人或質權人的帳簿中記錄質權的實行數額。 參考資料:《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經濟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定,發布日期: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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