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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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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短期票券,其質權之實行係由法院為之者,由法院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2. 2.前項質權實行,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質權實行數額,自質權人之帳簿質權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質權人質權部位,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專戶或交付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並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出質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3. 3.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或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3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該條規定了質權設定的辦理程序。當短期票券需要設定質權時,質權的實行權由法院執行。法院需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包括移轉相應數量的短期票券。 2. 在實行質權時,集中保管機構應根據質權的實行數額,從質權人或清算交割銀行的帳簿中劃撥相應的短期票券,並移交給法院指定的拍賣專戶或受領人。同時,集中保管機構也應在出質人的帳簿中記錄質權實行數額。 3. 完成上述作業後,集中保管機構應立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在出質人或質權人的帳簿中記錄質權的實行數額。 參考資料:《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經濟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定,發布日期:2015年10月9日。

  • 質權名詞
  • 拍賣名詞
  • 出質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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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3 條規定:「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短期票券,其質權之實行係由法院為之者,由法院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前項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