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4條的規定: 1. 當以取得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時,必須由質權人所屬的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2. 若是由投資人擔任質權人,則在實行質權之前,應該委託清算交割銀行代為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手續。 3. 集中保管機構在實行質權時,應根據質權實行的金額,將該金額從票券商的質權部位、清算交割銀行的質權部位或投資人的質權部位中,分別撥出對應的自有部位或投資人自有部位。同時,也應在清算交割銀行的出質人部位中,記錄下質權實行的金額。 4. 完成上述作業後,集中保管機構應立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在出質人部位或質權人部位中,記載下質權實行的金額。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於《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並未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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