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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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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取得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時,應由為質權人之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2. 2.為質權人之投資人辦理前項質權實行,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3. 3.前二項質權實行,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質權實行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質權部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質權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質權部位,分別撥入各該帳簿之自有部位或投資人自有部位,並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出質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4. 4.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或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4條的規定: 1. 當以取得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時,必須由質權人所屬的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2. 若是由投資人擔任質權人,則在實行質權之前,應該委託清算交割銀行代為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手續。 3. 集中保管機構在實行質權時,應根據質權實行的金額,將該金額從票券商的質權部位、清算交割銀行的質權部位或投資人的質權部位中,分別撥出對應的自有部位或投資人自有部位。同時,也應在清算交割銀行的出質人部位中,記錄下質權實行的金額。 4. 完成上述作業後,集中保管機構應立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在出質人部位或質權人部位中,記載下質權實行的金額。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於《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並未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 所有權名詞
  • 質權名詞
  • 出質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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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4 條規定:「以取得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時,應由為質權人之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為質權人之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