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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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包括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或向特定人私募,應檢具申請書或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 2.所稱申請核准,謂主管機關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即予以核准。
- 3.所稱申報生效,謂受託機構為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文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主管機關退回者外,其案件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之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即可生效。
- 4.所稱營業日,係指證券市場交易日。
- 5.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擬售予外國人供其發行證券者,應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中敘明,並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先報請中央銀行同意。
- 6.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或申報事項或保證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價值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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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 3 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 3 條的規定,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時,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申請核准是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文件後,經審查並未發現異常情事,主管機關即予以核准。申報生效則是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除非申報文件未充分記載事項、需要補正說明或被主管機關退回,否則案件將在一定的營業日後生效。營業日是指證券市場的交易日。 此外,如果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欲售予外國人,則在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中需說明此事,並在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先獲得中央銀行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的過程中,不得將其作為證明申請或申報事項或保證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價值的宣傳手段。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 - 具有參考價值的法規文件:《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 最新法令解釋或相關意見:未找到關於此法條的最新法令解釋或相關意見。
- 非特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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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