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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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應檢具申請書或申報書(附件一)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一、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或受讓資產之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設有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設有監督機構者,應檢具監督契約。 四、創始機構信託或讓與資產經董事會同意之議事錄。創始機構為外商機構者,得以總行(總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之。 五、受託機構董事會同意之議事錄。受託機構為外商機構者,得以總行(總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之。 六、創始機構為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特許事業者,應出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信託或讓與資產之同意函。 七、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如委任或信託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時,該委任契約書或信託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八、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案件檢查表。(附件四至附件七) 九、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稿本。 十、創始機構財務業務自評書。(附件八) 十一、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報告書(無者免附)。 十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信用評等報告(無者免附)。 十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與信用增強機構所簽訂並經律師簽證之信用增強契約(無者免附)。 十四、會計師出具對資產信託或讓與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資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價格允當性意見。 十五、有關之避險計畫與文件。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2.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屆滿十五個營業日生效。
- 3.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於未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收到補正書件之日起屆滿前項規定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 4.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總括申請或申報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應檢具總括申請或申報書(附件二),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及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記載預定發行期間、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及採用總括申請或申報發行之理由,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並應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
- 5.前項所稱預定發行期間,自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 6.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同意前,取得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發之上市或上櫃同意函。
- 7.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具體內容及作業程序,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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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 4 條」的規定: 1.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在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前,需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或申報書以及其他必要文件,並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方可進行發行。這些文件包括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設有信託監察人或監督機構的相關文件、創始機構董事會及受託機構董事會的議事錄、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的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律師意見書、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稿本、創始機構財務業務自評書、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書、信用評等報告、信用增強契約等(具體請參考附件一至附件十六)。 2.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提出申報後,從主管機關及指定機構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十五個營業日生效。 3. 若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有充分事項未記載,但在主管機關通知停止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從主管機關及指定機構收到補正書件之日起生效。 4. 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計畫總括申請或申報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需在總括申請或申報書附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以及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並在預定發行期間內完成發行。 5. 預定發行期間從核准或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6.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前,需要取得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的上市或上櫃同意函。 7. 第十一項的具體內容及作業程序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制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以上資訊來自「證券期貨局: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最新更新日期為2021年7月28日,可在證券期貨局官方網站http://www.sfwtc.gov.tw取得詳細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委任契約名詞
- 法律意見書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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