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告收受人。 二、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名稱。 三、受查期間及範圍。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工作之依據。 五、查核程序。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核結果及建議。 七、報告使用範圍之限制。 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姓名及簽章。 九、日期。查核報告之日期,為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在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以後,查核報告提出之前,若遇有重大期後事項,應於查核報告內揭露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載明雙重日期,增註期後事項之日為查核報告之日期。 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屬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21條的規定,查核報告應包含以下事項: 一、報告收受人:指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查核的機構或個人。 二、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名稱:指受查核機構或個人所涉及的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 三、受查期間及範圍:指查核工作所涉及的時間範圍及查核的範圍和內容。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工作之依據: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查核的法規依據、相關準則或參考文件。 五、查核程序: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查核的步驟和方法。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核結果及建議: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受查核機構或個人的查核結果和相關建議。 七、報告使用範圍之限制:指查核報告使用的限制,例如僅供特定人或機構使用。 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姓名及簽章:指進行查核工作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姓名和簽章,以表示其負責查核的身份和責任。 九、日期:指查核報告的日期,即查核工作完成的日期。如果在查核工作完成後但報告提交前有重大事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可以在報告中附註相關日期和事項。 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屬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指進行查核工作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屬的事務所的名稱、所在地點和聯絡電話號碼。 以上解釋參考自「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21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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