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工作底稿及報告自查核報告所載之日期起計,其最低保管年限如下: 一、查核工作底稿為七年。 二、查核報告為十年。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18條規定,查核工作底稿及報告的最低保管年限如下: 一、查核工作底稿需保管七年。 二、查核報告需保管十年。 這項法規要求進行不動產證券化查核的專業人員保管查核工作底稿七年、查核報告十年。這樣可以確保相關文件在日後可能的查核、審計或檢查時可供查閱和參考。例如,假設財政部在數年後對不動產證券化交易進行審查時,他們可以要求相關的查核工作底稿和報告。經過七年或十年的保存,這些文件將有助於驗證查核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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