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3條的解釋: 1. 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的查核工作。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委託相關的專業人員,對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的相關事項進行審核。 舉例:主管機關委託一位經驗豐富的不動產專家,對一家進行不動產證券化的公司進行查核,以確定其是否遵守相關法規。 2. 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在選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後進行查核。如果主管機關發現被選定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不適合擔任查核工作,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更換查核人員。 舉例:主管機關要求一家不動產證券化公司選定一位擁有豐富經驗和專業知識的會計師作為查核人員。然而,主管機關發現被選定的會計師在過去的工作中存在不符合查核要求的情況,因此要求該公司更換查核人員。 3. 受主管機關委託進行查核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視同主管機關進行查核,被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依法接受並協助配合查核工作。 舉例:一名專門從事不動產鑑價的人員被主管機關委託進行不動產證券化公司的查核工作。該人員有權要求該公司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並進行必要的查驗和檢查,以確定公司是否符合法規要求。該公司需要配合並協助查核人員的工作,以確保查核工作的順利進行。 以上解釋和例子是根據提供的法律條文和情境進行的,以便釐清和理解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3條的內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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