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查核過程中,除經主管機關事先核准,其會計、審計、法律及估價專業業務不得複委託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必要時,得委託其他專家針對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特定事項表示意見、出具聲明或進行評鑑等工作,並準用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規定。
該法規是《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的第5條。根據該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時,需要遵守一些限制。 首先,除非經主管機關的核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不得將他們的會計、審計、法律和估價專業業務複委託給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這意味著他們在查核過程中需要直接參與和執行這些專業業務。 其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其他專家針對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的特定事項提供意見、出具聲明或進行評鑑等工作。對於這些專家報告的使用規定,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的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中的相關規定。 總體而言,這些限制旨在確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時的專業性和誠信,並提供相應的許可和監督機制來確保這些要求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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