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 8 條的規定,辦理查核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屬的事務所應由三位以上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組成,其中至少有執業三年以上的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2. 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申請日前應已執業一年以上。 3. 查核助理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三人。 4. 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申請日前的最近兩年內,不能有受到相關法令的停止執業處分。 5. 必須有共同的辦公處所。 此外,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的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不得擔任辦理查核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受託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時應保持超然獨立並出具聲明書。 依照這項條文的規定,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需要符合以上所述的條件,以確保查核工作的專業性和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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