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查核過程中,若遇下列情況應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一、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於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需要之有關報表、憑證、帳冊、會議紀錄及法律文件或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法繼續查核工作時。 二、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契約、報告書、證明文件、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之財務狀況發生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時。 四、有證據顯示某事件之發生,已經導致或極可能導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益人權益、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時。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9條規定,該規定主要是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查核過程中遇到的情況作出規範。以下我將分別針對第一項至第四項情況進行解釋: 一、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未提供相關報表等材料或拒絕提供說明: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在查核過程中,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未能提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需要的報表、憑證、帳冊、會議紀錄及法律文件,或者拒絕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詢問事項提供說明,或者由於其他客觀環境的限制,使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法繼續進行查核工作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當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例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查核不動產證券化案件時需要某份報表,但受查證券化關係人不提供相關報表,或者拒絕解釋某些重要事項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這種情況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應該報告主管機關。 二、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況:該條規定表示,如果在契約、報告書、證明文件、會計或其他紀錄中存在虛偽、造假或缺漏情況且情節重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也應該向主管機關報告。 例如,在不動產證券化項目的相關文件中,如果發現有虛偽的資訊、造假的數據或者重要內容的缺漏,就應該向主管機關報告。 三、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財務狀況惡化: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的財務狀況發生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者顯著惡化的情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也應該向主管機關報告。 例如,如果不動產證券化項目中的相關公司的資產價值不足以支付債務,或者財務狀況變得極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應該報告主管機關。 四、有重大減損虞: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有證據顯示某事件的發生已經或可能導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益人權益、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有重大減損的情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也應該向主管機關報告。 例如,如果在不動產證券化項目中發生某事件,會導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人權益受到重大損害或信託資產或受讓資產有重大減損的情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應該報告主管機關。 綜上所述,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9條規定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查核過程中遇到的情況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的情形,並提供了相關的例子作為參考來解釋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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