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於查核工作完竣後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查核報告,惟遇具時效性或情節重大之事項,應於實地查核工作結束後三日內速報主管機關。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期限內備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10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完成查核工作後應於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查核報告。然而,如果遇到具有時效性或重大情節的事項,則應在實地查核工作結束後三天內立即報告主管機關。如果有特殊原因無法在期限內提出報告,則應在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理由並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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