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受託機構借入款項的限制。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受託機構在使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信託財產借入款項時,應根據附錄中列出的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的等級來設定借款總額的限制。具體來說: - 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獲得兩個以上評定為第一級的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借款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總額的50%。 - 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獲得一家以上評定為第二級的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借款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總額的35%。 - 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獲得一家以上評定為第三級的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借款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總額的25%。 - 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信用評等未達到附錄所列的等級,或無信用評等,借款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總額的15%。 此外,如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信託資產總額減少或信用評等等級降低,導致違反了根據其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的借款比例上限規定,則不得再新增借入款項。 資料來源: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11條。取自https://laws.moj.gov.tw/Law/OpenDataDetail.aspx?id=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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