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訊,無法針對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15條進行逐條釋義。提供的內容並未涉及到該法規,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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