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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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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報,於主管機關收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第五條第三項之意見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2. 2.受託機構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於未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於屆滿前項規定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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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14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釋義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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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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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受託機構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報,於主管機關收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第五條第三項之意見書之日起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