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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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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2. 2.前項所定證券承銷商與委託人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受託機構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主辦承銷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顯示,受託機構在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根據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受託機構應該全數委託具有包銷資格的證券承銷商。 換句話說,受託機構在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負責包銷所有的受益證券,這是根據法律規定而來的。同時,根據參考資料,證券承銷商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並且不能有特定情況,否則不能成為受託機構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主辦承銷商。 以最近的參考資料為例,根據金管會的《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情事之一的證券承銷商,是不具備成為受託機構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主辦承銷商資格的。該條款所列情事可能包括證券承銷商違反某些法令或規定,或有其他違約行為。 總結起來,受託機構在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必須依法委託具有包銷資格的證券承銷商,且這些證券承銷商不能有特定違反法令或規定的情況,否則不能成為主辦承銷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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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前項所定證券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