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資料顯示,受託機構在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根據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受託機構應該全數委託具有包銷資格的證券承銷商。 換句話說,受託機構在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負責包銷所有的受益證券,這是根據法律規定而來的。同時,根據參考資料,證券承銷商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並且不能有特定情況,否則不能成為受託機構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主辦承銷商。 以最近的參考資料為例,根據金管會的《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情事之一的證券承銷商,是不具備成為受託機構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主辦承銷商資格的。該條款所列情事可能包括證券承銷商違反某些法令或規定,或有其他違約行為。 總結起來,受託機構在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必須依法委託具有包銷資格的證券承銷商,且這些證券承銷商不能有特定違反法令或規定的情況,否則不能成為主辦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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