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6條的規定,該條內容主要涉及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之間的關係限制。根據該條的各項、款,我們可以進行如下的釋義: 1. 第一項列舉了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相互關係的情事,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該承銷商就不能擔任該發行公司的主辦承銷商: - 一方與其他一方的母公司或全部子公司合計持有對方股份超過10% - 一方派任於對方的董事超過對方董事總席次的一半 - 一方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對方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者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 - 一方的股份超過20%由相同的股東持有 - 一方的董事或監察人與對方的董事或監察人超過一半以上相同,包括配偶、子女及具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 - 一方與其關係人的合計持有他方已發行股份的總額超過50%。但如果證券承銷商為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時,如果其母公司、母公司之全部子公司所持有的發行公司股份不超過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且擔任發行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席次分別不超過三分之一,則不適用該限制。 - 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申請結合或申報後未經公平交易委員會禁止結合 - 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2. 第二項規定了發行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的情況,如果銷售對象僅限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的專業投資人,其主辦承銷商可以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同樣地,如果發行公司具有證券承銷商的資格,也可以擔任主辦承銷商。 3. 第三項針對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定義進行了參考,應按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進行認定。 以上是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6條各項、款的釋義。這些釋義是根據該法律條文本身的內容進行的,並且符合最新的相關法規。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6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包括證券交易法、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則,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案例或函釋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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