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前段先行認購之有價證券,應於承銷契約所訂定承銷期間內再行銷售。
  2. 證券商辦理前項再行銷售之公告,準用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3. 證券商辦理第一項之再行銷售,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依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出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