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 1. 證券商在承銷契約所訂定的承銷期間內,對其依法預先認購的有價證券,應進行再銷售。 2. 證券商在進行前項再銷售時,應遵守第24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3. 若證券商在再銷售時未能全部銷售完畢,剩餘數額的有價證券應按照證券交易法第75條的規定進行出售。 依據上述規定,證券商在承銷契約期內預先認購的有價證券,需要再進行銷售。證券商在進行再銷售時,應依照第24條的規定進行公告,如果無法全部銷售完畢,則剩餘的有價證券必須按照第75條的規定進行出售。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證券商依法履行承銷契約,並維護證券交易市場的穩定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203010001&aplistdn=ouidata1447946455831.jpg&img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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