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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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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前段先行認購之有價證券,應於承銷契約所訂定承銷期間內再行銷售。
  2. 2.證券商辦理前項再行銷售之公告,準用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3. 3.證券商辦理第一項之再行銷售,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依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出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 1. 證券商在承銷契約所訂定的承銷期間內,對其依法預先認購的有價證券,應進行再銷售。 2. 證券商在進行前項再銷售時,應遵守第24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3. 若證券商在再銷售時未能全部銷售完畢,剩餘數額的有價證券應按照證券交易法第75條的規定進行出售。 依據上述規定,證券商在承銷契約期內預先認購的有價證券,需要再進行銷售。證券商在進行再銷售時,應依照第24條的規定進行公告,如果無法全部銷售完畢,則剩餘的有價證券必須按照第75條的規定進行出售。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證券商依法履行承銷契約,並維護證券交易市場的穩定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203010001&aplistdn=ouidata1447946455831.jpg&img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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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證券商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前段先行認購之有價證券,應於承銷契約所訂定承銷期間內再行銷售。證券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